网络消费“费用陷阱”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在网络消费盛行的时代,电子交易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足不出户,坐在电脑前,轻松点击,则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享受到五花八门的服 务。然而,便捷消费模式的光环下,不时暗藏陷阱。一些不法商人通过模糊的商品服务信息和误导性的网页版面设计,提供标榜免费,而实际上收费的商品或服务, 诱使消费者不经意间与其订立合同,落入被迫接受有偿服务的圈套,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面对此类陷阱,我们消费者应该如何用法律捍卫权益?本文将与读者探讨所谓“费用陷阱“问题,及就此问题按德国法律可采取的对策。此外 ,2012年8月1日,德国《关于在电子交易费用陷阱问题上更好保护消费者而修改民法典和住房所有权法的法律》出台。该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避免其受“费 用陷阱”之害。在这里,我也将为读者介绍这一新法赋予消费者的保护盾。

I.“费用陷阱”的形式

网络“费用陷阱“(德语Kostenfallen),对广大网络消费者而言并不陌生。所谓 “费用陷阱“,指的是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被服务或产品提供商诱导,向其提供个人信息,享用/订购看似免费的网络服务或产品,而后被索取费用的情况。

“费用陷阱“涉及服务的内容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免费”软件下载、“免费”的音像、图片信息、“免费”提供购物优惠等等。产品服务提供商通常在网 页上大字标明产品或服务免费,只要求网络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即可享用。关于服务收费的合同条款,通常只出现在网页隐蔽的地方,以小字、星号标注或只在额外 页面的格式条款中另行注释。不少所谓的免费服务或产品,涉及的不止是单项或一次性交易,而是长期的、会员制式的订阅、订购。消费者一旦被误导注册,则踏入 合同最短期限一至两年,期间不许解除合同的制约雷区,被迫每月付费,甚至在享用产品或服务前已被迫先行付费。

II.“费用陷阱”引来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被误导陷入了“费用陷阱“,我们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从合同付费义务的制约中脱身,如何讨回已交的费用。从法律角度分析,付费的法律基础是合 同关系有效成立并存在。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从否定合同成立、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等方面入手,辩驳产品服务经营者的付费要求。纵观现行的德国法律和法院判 例,就网络消费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和合同撤销或解除的可能性等问题,争论繁多,结论也因个案而异。然而,我们从法律问题的争议中,可以搜集不少论据观点, 作为与经营者博弈、摆脱合同束缚的武器。

合同成立?

法律上合同的成立由要约和承诺两部分构成。在通常的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在其网页上秀出诱人的产品或服务条件,向消费者发出订购的邀请。网络用户选定 商品、填写个人信息,并点击“信息提交”或/和“订购”键,即向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建立合同关系的要约。这一要约由经营者自动接纳,或在一定条件下(通常由 经营者单方设定)接纳,构成承诺。此时,合同关系成立。

不少消费者叫冤:“下订单的时候,我们意识到的只是产品服务免费这一信息。”的确,我们可以认为,消费者所作的要约,表达意愿指向的法律效果是无偿获得服务;转句话说,有偿合同关系中,缺少了消费者有意识提出要约这一要素,该合同不能成立,消费者可以拒绝付款。

然而,法律实务的讨论中,多数声音认为,上述情况中,消费者算不上无表达意识,而是表达意识有错误,即以为产品服务是免费的。这种“误解”,并不算合同没有成立,只能按合同可撤销处理(见下文)。

合同无效?

在特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尝试主张合同无效。德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无效。另外,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或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形、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意志显著薄弱的情况下,要求他人给付与合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明显不相当的财产利益的法律行为,同样无效。

合同违反法律而无效的前提是,合同触犯了一条保护个人法律利益的法律规定,比如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然而,法律实务中,基于无罪推断的原则,通常 不容易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达到了刑事诈骗的程度并有确切犯意。另外,因胁迫、乘人之危、故意利用对方意志力薄弱等情形而成立合同的,在普通的网购陷阱中 也不多见。法院判例中,以合同无效为由,消费者得以成功维权的例子极少。

合同可撤销?

德国民法典规定,受恶意欺诈而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因此, 陷入了“费用陷阱“的消费者还可以以受恶意诈骗撤销合同为由,摆脱收费合同的束缚。这里,消费者要证明经营者欺诈的恶意。 如果经营者的网页上标榜“产品服务绝对免费”,或通过网页的编排,隐藏关于收费的合同条件,以致一名尽了交易中注意义务的普通消费者不能认出收费条款,而 有理由相信产品服务是免费的,我们可以推定经营者有诈骗的恶意。因此,消费者可以撤销合同,即合同被视为从一开始起无效,消费者无须付款。

当然,如果网页上模糊注明了有偿服务这一条件,消费者可能由于一时疏忽大意没看见,对方通常会反驳恶意欺诈的谴责,并将合同的成立归罪于消费者的疏 忽。这时,消费者会问:“何时算疏忽大意?我要尽的注意义务界限在哪?“ 法院判例给我们的指引是:如果消费者订购的产品和服务在网上普遍免费提供,则消费者一般可以意料所涉及的特定网页提供的类似产品或服务也是免费的,无须特 意审查页面是否有关于收费之类的条款。再者,上网购物属于娱乐消遣活动,对消费者的注意力不能提太高的要求,存在一般的认知感觉和精神集中度,则算是履行 了注意义务。

此外,如果不能证明经营者恶意诈骗,消费者也可以以意思表达错误为由,提出撤销合同。这里,消费者需要证明自己填写个人信息和点击订购的时候,确实误以为合同的产品服务是免费,在正常的认知可能下不会订购的事实。

合同可撤回?

消费者电子交易合同中,消费者一般享有无须说明理由,在知道其撤回权或收到产品之日起14天内,撤回合同及退还货物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说 明关于消费者享有撤回权力,并提供撤回相对人、撤回时限等信息。14天的撤回权行使期限,具体起算点因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各异,可能自合同成立,自被告知 撤回权或收到货物时起算。如果消费者确实得到撤回权说明,又在撤回权行使期间内,则可以行使该权利。然而,法律中对可以行使撤回权的情况并非无限制,比 如,当合同已按消费者的意愿全部履行完毕(产品已享用,服务已提供),或者产品无法按原样返回(下载了的软件、音像或图片信息等),消费者则丧失了行使撤 回权的机会。

III.新法规定

“费用陷阱”的泛滥,现行法律虽然提供了多样的保护可能性,但保护力度仍然不足的情况,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同时,为贯彻欧盟2011年就相关主题颁布的第2011/83/EU 号法令,联邦立法者也将保护电子交易中消费者权益,防止“费用陷阱”的大事,及时提上议程。

2012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在电子消费费用陷阱问题上更好保护消费者而修改民法典和住房所有权法的法律》,正是对打击“费用陷阱”的有力回应。 该法主要有三个亮点:1. 加重产品服务提供商(经营者)的信息义务,2. 具体明确了电子交易中下订单的形式要求,3. 规定了经营者违反信息义务和形式要求带来的法律后果。

新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交易,涉及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必须清楚明瞭地注明提供的产品服务、合同时间、合同价格及额外费用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不仅要公开透明,而且要在消费者下订单以前“以特别的方式“呈现。

具体而言,经营者必须将其网页编排成可以使消费者在下订单时明文确认付款义务的样式。比如说,在下订单的窗口,点击处必须注明“有偿订购”(zahlungspflichtig bestellen)或与此同义的字样。

如果经营者没有按上述规定满足下单形式要求,则视为合同不成立。

新法的出台,无疑是消费者的福音。新法的规定,不仅规范了经营者对其履行信息义务的模式,也让消费者能更清晰透明地认识有价合同的条款。在条款,特 别是标价不明晰的情况下,消费者还能直接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消费者也无需承担过往以误解或受恶意诈骗为由,提出撤销合同过程中要担负的举证责任。

当然,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也存在不少“有招接招”的经营者。法律虽然要求明文标注付款义务,但没有统一该注明的字样样式。如何为之与“有偿订购” (“zahlungspflichtig bestellen”)同义的字样,法律没有具体说明。比如说,如果经营者只在订单确认处标注了货币字样 “€”,是否算清晰传达了有偿订购这一信息,也是不乏争议的问题。

IV.结语

网络消费时代,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应小心防止陷入“费用陷阱”。当然,即使一时疏忽大意,我们也无需委屈接受合同。德国法律正为消费者捍卫 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不同的法律基础。主张合同不成立,提出撤销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等,都是消费者对抗合同关系的合理方式。新法的出台,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信 息义务,更便利了消费者维权。消费者大可擅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