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学生创业

学生A(在读,学生签证)和学生B(同学生A)开发了一款应用程序,被公司C看中。公司提出出资想让该款应用程序商业化,同时允诺学生A和学生B一定的股份。学生A占51%,学生B占20%,公司C占剩下的29%。同时公司C提出,需要学生A和B继续改善应用程序,并从事应用程序的商业推广活动。

问题1:学生A和学生B能否和公司C签订这样的合同。

问题2:如果不行,公司C和学生A和B之前有无更好的合作方式,例如:学生A,B一次性授予公司C该软件的使用权,并受该公司雇佣(Werkstudenten或者Praktikum)继续开发该软件?或者改变签证类型。

 

建议学生A和B与公司C不应签订上述合作经营合同。鉴于A和B的学生身份,签订并履行该合同,将违反居留法的相关规定。

持大学学习签证的同学除了每年120个全天工作时间及从事时间不受限制的、与学科直接相关的科研工作(Studentische Nebentätigkeiten)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工作和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指的是各种自主、持续、以赢利为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自由职业和农林业活动等除外。案例中学生A和B以已开发的应用程序入股公司,参与程序的继续改善并从事商业推广活动。客观上他们远不止从事与学科相关的科研活动,而是进行持续的经济活动,主观上的赢利目的也可轻易推定,故定义为从事自主经营。这种以学生身份从事自主经营的做法有违居留法规定。

如果两位同学希望从事上述合作,应申请换领居留法第21条的自主经营居留许可或第18条的工作许可。其中,学生A由于持股51%,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申请第21条的自主经营居留许可。学生B持股20%,一般只能考虑第18条的工作许可。然而,由于两人学业未结束,外管局会对申请人的相关专业和经营能力作严格审查。除非能证明申请人确实有高校毕业生相当的专业技能及相应的经营经验,否则,获得居留许可的前景并不乐观。如果两人已在国内高校IT相关专业毕业,学历能在德国予以认可,则可以考虑作为高端紧俏人才受聘于公司C,直接申请欧盟蓝卡。

如果两位同学想继续完成学业,保留学生身份,则一般只能在一年120天时间内为公司C工作。超出规定的工作时间,需向外管局申请额外的工作许可。

学生A和B若授予公司C软件的使用权,定期获得使用费,特别是在许可使用期间自主参与后续开发,甚至从事软件营销的,则认定为从事经营。如A和B把软件物权一次性转让给公司,由于无多次、持续的买卖行为,应不视为从事经营。